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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筑牢事前预防根基
日期:2025/12/29    来源:    发表人:陈文星    点击数:11

      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一条确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,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,过程控制的系统性转变。深入学习领会该法条的精神实质与实践要求,对于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,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。

一,深刻理解"风险分级管控"的前瞻性要求,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御。

      该法条首次明确要求"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",其核心在于"预"和"分“"预"即强调关口前移,  要求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辨识,科学评估,改变以往"重事后处理,轻事前预防"的被动模式。"分"即实施差异化,精准化管理,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,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,并"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"。这意味着管理资源必须向高风险领域和环节倾斜,确保重大风险有强力的管控手段,普通风险有规范的管控要求。这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系统的风险观,运用科学方法全面排查风险,建立风险清单和分布图,实现风险可视化,管控责任化,从而构建起一道坚实的"防火墙"

二,准确把握"隐患排查治理"的过程性控制,化动态风险为静态可控。

       隐患排查治理是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性的验证和补充。法条不仅要求"建立健全并落实"制度,更强调"采取技术,管理措施,及时发现并消除"。这揭示了隐患治理的动态性与技术性:隐患是风险管控失效的表现,存在于生产过程始终,必须通过持续的技术改进和管理优化进行闭环治理。“如实记录"和"向从业人员通报"的规定,特别是重大隐患需向监管部门及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要求,极大增强了制度的刚性与透明度。这督促企业必须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日常性,全员性工作来抓,鼓励员工参与,接受各方监督,确保每一个隐患都能被及时发现,评估,整改,销号,防止"小病"酿成"大祸"。

三,充分认识双重预防机制的内在统一性,实现预防与治理的有机结合。

       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并非相互独立,而是相辅相成,一体两翼的有机整体。风险管控是隐患治理的前提和基础,明确了"防什么"和"怎么防";隐患治理则是风险管控的延伸和巩固,解决了"哪里防不到位"和"如何补救"的问题。前者侧重于对未知风险的宏观布防,后者侧重于对已显问题的微观纠治。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,才能形成从风险辨识到隐患消除的完整闭环,构建起"辨识评估一风险管控一排查隐患一治理整改"的常态化工作机制,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标本兼治。

四,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协同性,凝聚安全发展合力

       法条一方面层层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,从制度建立,措施落实到记录通报,环环相扣,要求企业必须成为风险隐患的自觉管理者。另一方面,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与服务职责,要求将重大隐患纳入信息系统,建立督办制度。这推动了监管模式从传统的"事后处罚"向"事前预警,事中督办"转变,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监管,精准执法。政企之间通过信息报告与督办反馈,形成了风险隐患治理的协同网络,有助于提升区域整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。

       总之,该法条为我们提供了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法论。学习的关键在于践行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,构建并有效运行双重预防机制,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职责所在,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。要将法律要求转化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,工作流程和全员行动自觉,真正做到风险管控"心中有数",隐患治理"手中有招",持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,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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